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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老鼠仓”等犯罪

2019-06-28 17:4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28日消息(记者 高艺宁 孙莹)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不断发生。

  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记者了解到,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告诉记者,特别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称“老鼠仓”)不断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这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李勇说。

   明确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

  据了解,《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1条,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指出,司法解释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了联合、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也称洗售操纵)等三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结合司法实践和实际案例,司法解释具体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一是“蛊惑交易操纵”;二是“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三是“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四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五是“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六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加大惩处“老鼠仓”案件  违法所得数额入罪标准减半

  记者了解到,《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发案领域日趋广泛。二是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突出。三是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四是犯罪手段网络化趋势明显。

  据缐杰介绍,针对上述案件特点,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着力强化司法办案的可操作性。

  一是结合司法实践,明确“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二是严密法网,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违反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三是明确应当从六个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防止行为人利用规则和制度的漏洞逃避法律追究。

  四是加大惩处力度,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许晨阳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老鼠仓”等犯罪

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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