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13日消息(记者孙冰洁)如何保障疫苗安全、加强对疫苗的监管?12月12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疫苗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推进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

  按照通知规定,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苏、海南、重庆先行试点,率先完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与协同平台的衔接,2020年1月31日前按规定向协同平台提供本省(区、市)内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达到疫苗追溯要求。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参与试点。

  未参与试点的地区,应当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2020年3月31日前,全国各地应当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所有上市疫苗全过程可追溯,确保疫苗最小包装单位可追溯、可核查。

  《通知》明确,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原则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并与协同平台相衔接;要对所生产疫苗进行赋码,提供疫苗各级包装单元生产、流通追溯数据,实现疫苗追溯信息可查询。

  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建,也可通过第三方技术机构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应当满足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公众查询需求。

  进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可委托进口疫苗代理企业履行上述责任。

  疫苗配送单位应当按照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相关要求,在完成疫苗配送业务的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追溯数据。

  早在今年9月,国家药监局已印发《疫苗追溯基本数据集》《疫苗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3项信息化标准,加上已于2019年4月发布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所需的5项标准已经全部发布实施。

  其中,《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是3个基础通用标准,《疫苗追溯基本数据集》《疫苗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2个标准对疫苗追溯参与方提出了追溯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和交换的具体技术要求。

  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统一的标准规范是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是药品追溯数据汇聚和分析的重要前提。为贯彻落实药品追溯相关法规,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国家药监局于2018年5月启动药品追溯标准规范编制工作,明确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统一药品追溯码编码规则,提出药品追溯过程中需要企业记录信息的内容和格式,以及数据交换要求等,指导相关方在统一的标准下共建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此外,记者还从国家药监局了解到,按照要求,疫苗生产企业首先需要在协同平台进行追溯码的备案,备案通过后,生产企业进入生产环节,对疫苗进行赋码,建立大中小包装的关联关系,并将疫苗销售,此阶段产生的疫苗追溯数据由生产企业上传到疫苗追溯系统中,疫苗追溯系统可以是生产企业自建的或者租用第三方的系统,再经协同平台中转到达疫苗销售的省级疾控系统中。

  以一类疫苗为例,省级疾控部门在接受到疫苗后,可以和自己系统中的疫苗追溯信息进行比对,扫码入库。疫苗后续在市疾控、区县疾控和接种点的流通信息以及疫苗的使用信息,统一汇聚到省疾控平台,由省疾控平台上传给协同平台,通过协同平台回传给追溯系统。在整个数据交换过程中,所有数据都流经协同平台,但协同平台只留存单据数据,满足监管需求,追溯系统将留存码级数据,实现最小包装单元的全程可追溯。

  据悉,国家药监局除了即将推出疫苗追溯系统外,还在同步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三大业务应用平台。这一系列平台的上线将实现在线办理、信息及时上传、问题及时处置、记录全程留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