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19日消息(记者陈锐海)近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北京市贯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北京市生态环保督察体制,推进督察程序和权限的法制化,加强督察内部管理的规范化。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和人员、督察内容和程序、督察纪律和责任、附则,共五章五十条。

  《实施办法》规定,北京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长由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北京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办法》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内容纳入督察范畴,并围绕延伸和补充中央督察,将“配合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督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纳入重点工作事项,狠抓整改落实,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上下联动、有序衔接,形成督察工作合力。

  《实施办法》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类型包括例行督察、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原则上在每届市委任期内,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对有关督察对象分区域、分领域开展日常督察,按计划调度、督促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落实。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必要时,在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及有关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派驻专门人员,开展派驻督察。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开展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又结合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注重日常督察,突出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实施办法》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构建有效的责任追究体系。督察结果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督察发现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将按照不同情形移交给纪检监察、检察、司法等部门,进一步依纪依法强化问责,增强督察工作的严肃性、操作性。

  《实施办法》表示,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北京市委贯彻落实办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纪律和责任进一步明确。不仅对被督察对象提出纪律要求,更多的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人员进行规范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