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21日消息(记者王启慧)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刑责年龄下调:要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

  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将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20日,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在家中将10岁女孩王某杀害并抛尸。因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对蔡某某实施期限为3年的收容教养。一时间,该案件曾引起社会各界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应下调”的广泛讨论。

  专家:此类案件在实际执行中或将面临困难

  在社会各界对修改刑法、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高涨的背景下,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增加规定,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对此,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贞会看来,刑法的这一修改在实际办案适用中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比如,追诉程序如何启动的问题,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经过最高检的核准追诉,那么在最高检没有核准之前,公安机关能否以刑事案件立案?”王贞会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12岁到14岁的未成年人,在没有经过最高检的核准之前,客观上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特别残忍手段’和‘情节恶劣’的认定也存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情况,以及如何在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如何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宽缓政策,可能都,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王贞会说。

  要解决这些在未来司法实践中极可能出现的问题,王贞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就《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问题出台立法解释,比如,公安能否立案、最高检如何核准、法院怎样审理等问题。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就《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司法适用问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仅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解决不了整个程序衔接的问题。”王贞会认为。

  如何界定“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

  王贞会认为,对“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大致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痛苦程度,伤害折磨的时间越长,次数越多,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和精神痛苦也就越大,这实际上反映出来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二是实施杀人或伤害的手段的残忍程度,比如采取挖眼、焚烧、分尸等凶残手段,行为本身表现的行为恶性就比较大;三是社会公众对行为的一种普遍评价,如果是一般公众普遍难以接受的手段和方式实施杀人和伤害行为的,也可能就是特别残忍手段。“当然,也要看到,特别残忍手段和情节恶劣是两个独立的条件,法院在实际执行时需要同时具备。”王贞会说。

  对于界定“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的情况,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法学博士吴锋向记者进一步举例解释:“比方说,用化学药品投毒、肢解、先奸后杀等。”

  在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也表示,必要时,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为何下调至12岁?

  而针对刑责年龄下调至12岁有何依据的问题,王贞会在回应央广网记者时表示,主要从我国实践情况考虑。“近年来实践中发生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事件主要是12岁左右的未成年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的身体发育和心智成熟度有了较大提升,对自己的行为也有了较为清晰的认知,也具有一些承担责任的能力。”王贞会说。

  据媒体报道,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也曾表示,草案对12至14岁年龄段作出单独规定是比较合适的。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在综合考虑历史文化传统、刑事政策、儿童发育情况、受教育时间及社会经历等因素后作出的判断,经过了历史的检验,不宜普遍性降低。

  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会因此改判吗?

  “一段时期以来,未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切。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更是将舆论关注推向顶峰。”周加海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在《刑法》中增加该规定是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作的重要局部调整,同时提到,为“回应社会关切”。

  那么,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是否有改判可能?

  王贞会认为,按照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发生时,刑法还没有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当时对其收容教养的处理是合法有效的处理决定。

  “我个人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适用于该案件的可能性不大,除非是有其他政策的考量。”王贞会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