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25日消息(记者张潇祎)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图片来源:最高法微信公众号 肖旸 摄)

“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在发布会上介绍,《解释》遵循依法赔偿、规范裁量、合理衡平原则,力求权利保护的法律红利得到充分释放的同时恪守法律底线和红线,更好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据了解,《解释》共十四条。在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方面,《解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同时指引公民在申请人身权赔偿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应一并申请不同责任方式。

对于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上,《解释》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明确这两种责任方式的承担范围,具体方式的协商以及决定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造成严重后果”等客观情形加以规范,并将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与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同时明确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若干考量因素。对此,王振宇表示:“既便于保障司法适用的统一,也兼顾了个案的差异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