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央广网啄木鸟平台推出“3·15”特别报道,聚焦消费者关切,共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央广网锡林郭勒3月16日消息(记者田凤元 张伟)时隔一年,尚先生一想到4辆不能开的牵引车而且还要承担每月几万元的车贷,心里就很是难过。

2021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的尚先生贷款购买了4辆德龙新M3000牵引车。然而从提车至今,尚先生每个月支付着3万多元的车贷,可是总价110多万元的牵引车却无法上路营运。

这让尚先生遭受到不小的损失,也成为了他每天消退不散的愁云。虽然经销商已承诺可以退车,但尚先生却依旧开心不起来。事情到底是怎样的?

尚先生:偷梁换柱 实际变速器与宣传不符

“明明说的是‘法士特’变速器,后来变成了其他品牌,我就是冲着这个变速器品牌买这款车的,这难道还不是偷梁换柱吗?”近日,尚先生向央广网记者反映自己遇到的烦心事。

“买车前,我曾与销售代表多次确认,对方答复牵引车的变速器是‘法士特’牌。然而等我提车后却发现,变速器竟然成了其他品牌。”

据了解,2021年3月23日,尚先生与内蒙古德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了牵引车。合同约定,经销商收到定金20个工作日交付车辆。同年5月25日,尚先生正式提车,5月27日,改装人员在改装汽车时发现变速器不是“法士特”牌的。

尚先生购买的4辆牵引车(央广网发 李广全 摄)

“除了变速器不是‘法士特’牌外,同批次4台牵引车,其中一台车变速器竟然没有轮齿,属于零件缺损的残次品。”对此,尚先生心里始终难以释怀。他认为,经销商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由于变速器品牌不符、遭遇欺诈,于是尚先生将车停到了停车场开始维权。此后的近一年时间中,他多次与经销商和车辆生产厂家进行沟通,可直至今日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经销商销售人员与消费者的微信聊天记录,图中为语音转文字(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厂家:车辆属于合格产品

“疫情结束后,我们会积极地协调配合,尽快解决问题。”2022年3月11日,汽车经销商内蒙古德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沈学刚对央广网记者表示。2021年的年底,公司就与尚先生达成了退车协议,由于呼和浩特的新冠肺炎疫情原因,一直耽误了。

沈学刚表示,并没有虚假宣传,我们只是根据不同的价格给配备不同的产品。

针对尚先生反映的问题,央广网记者联系到了产品的生产商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党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牛娜表示,经了解,客户购车时,经双方沟通,经销商与客户签订了车辆买卖及金融服务合同,合同注明了产品配置、金融方案,交付的产品也是按照合同规定来交付执行的。

牛娜表示,2021年,客户(尚先生)曾投诉到内蒙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后出具结果:内蒙古德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车辆属合格产品,驳回投诉。

牛娜认为,所卖车辆不涉及虚假宣传,应该是消费者的某些诉求没得到满足而引发的不合理维权。“我们会继续与消费者沟通,尽量确保消费者满意。”

品牌标识不清是否为隐藏陷阱?

对于厂家和经销商的说法,尚先生给予了驳斥:“合同上面没有明确地标明变速器是什么品牌的,只显示‘Q12MO’。”

“现在我不认可他们的说法。买车前,销售人员反复承诺用的就是‘法士特’变速器。我的文化水平不高,作为消费者相信陕汽这样的大公司、大品牌不会骗人,所以买车前我也相信销售人员说的。”尚先生说。

尚先生提供的牵引车厂家宣传资料(央广网发 受访者提供)

记者从尚先生提供的牵引车宣传资料中看到,技术参数配置表中一栏,轻量化版和复合版的变速箱显示的是“12JSD200TA-B(铝)柔性换挡”,加强版的变速箱显示的是“12JSDX220TA-B(铁)柔性换挡”。对于此样式标注的变速箱的品牌,由于没有中文标识,普通消费者辨识起来确实存在难度。

尚先生与经销商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主要配置一栏中只显示“变速器Q12MO”,也没有中文品牌标识。

记者从几位常年跑货运的司机处了解到,汽车变速器品牌之间的差异比较大,而重型卡车司机对汽车的变速器品牌都比较看重。相比之下法士特的变速器在业内比较受认可,尚先生购买车辆所用的变速器知名度比较低,不同变速器间价格上的差异也比较大。

购车合同中对变速器的标注只显示“变速器Q12MO”(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律师:消费者可向销售商主张实际财产损失

“花百万元买的车,由于车辆无法营运,车贷、人员工资、保险、附加费等损失就有111万多元。”尚先生说,即便经销商承诺退车,但是一年来停运造成的损失谁来负责?

对此,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世冰认为,汽车销售商承诺其销售卡车使用的系品牌变速器,但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的卡车上却换成了其他品牌的变速器,与承诺不符。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王世冰说。

“希望汽车经销商能够规范销售行为,向消费者坦诚一些,避免不合适的宣传误导普通消费者,汽车企业的车辆相关标识也应当更加明确,不要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损失。”尚先生表示,他希望自己一年来遇到的困扰,不要在其他消费者身上再出现。

对于消费者的遭遇,经销商和厂家如何解决,央广网将持续关注。

编辑:李岸
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 授权>>
转载申请事宜以及报告非法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010-5680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