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但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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