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将建环境失信人名单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
2014-01-09 14:21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贵阳1月9日消息(记者孟海 陈玉)1月8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档案,建立环境失信人名单信息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
《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而第五十四条对生态补偿制度的原则、方式、补偿事宜及提供经济补偿进行了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投入为主、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与资金、技术、实物补偿等方式,对生态保护区、流域上游地区和生态建设者提供经济补偿。鼓励探索区域合作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推动建立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
在监督机制上,《条例(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有关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档案,将单位和个人严重违法本条例的行为记入档案,并将环境失信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智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环境信用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任用的重要依据。
编辑: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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