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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员回应:按照单位领导的要求虚开发票应如何判定责任

2015-05-07 22:24: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南宁5月7日消息(记者 邓君洋 通讯员 李彬 蒋巧巧)今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对2014年全区查处的10起发票违法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这次曝光的案件有人因为虚开发票被判刑,但如果这个人只是按照单位领导的要求正常履行职责,单位是否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安人员就此作出回应:

  广西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刘海表示,虚开发票案件,既有可能是个人犯罪,也有可能是单位犯罪。一般来说,一是只有合法成立的公司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也即新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团体。

  二是单位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单位犯罪活动必须源于其自身负责机构,只有那些集体讨论决定或负责人代表集体拍板决定并实施的行为才是单位的行为,否则就只能是个人行为,即使使用了单位名称也只能算是个人犯罪。

  三是单位犯罪的非法所得应当是归单位集体所有的。按照刑法理论,单位犯罪应当以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这也是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重要标准,只有获取的非法利益归单位时才能成立单位犯罪,否则应成立自然人犯罪,如果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不是归于单位,而是为了其个人或者某些个人,便是自然人犯罪,而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编辑:张雷

关键词:公务员;回应;领导;发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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