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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5岁孩子启动机动车致他人损害案办结

2016-04-23 11:11: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乌鲁木齐4月23日消息(记者吴卓胜 乌鲁木齐台记者海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近期审理完结了一起5岁小孩启动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案件。5岁小孩如何能使机动车撞伤路人?孩子的父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015年5月14日,被告马某在乌鲁木齐市八道湾路三队路段买包子时,将其三轮电动车停放在道路旁,马某年仅5岁的女儿小芳,拧开三轮电动车钥匙后,三轮车突然发动,将原告环卫工人吾某碰撞致伤,经水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马某承担全部责任。随后,双方就原告治疗的各项费用68214.33元,未能达成协议,诉至法庭。

  被告代理律师阿不杜艾孜·买买提通过原告的描述和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书,还原了当天的事实:“事故发生的当天,家长把小椅子固定在三轮车方向盘旁边,固定起来,让孩儿坐着,小孩把电动车钥匙拧开后,突然启动撞到了环卫工,受害人拖了二十到三十米的距离,后来通过有些人的帮助下脱离电动车。”

  吾某经医院诊断为腰背部外伤、急性腰椎间盘突出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马某、妻子穆某及女儿小芳,赔付原告吾那木·阿巴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总计52206.63元。主审法官陈海说:“虽然本案的直接侵权人是个5岁的小孩,但是家长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小孩擅自发动电动摩托车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结果,所以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安全法,本案做出判决。”

  据了解,交通事故中,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并不少见,乌鲁木齐市水区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王涛说,监护人监管不力是造成这类事故的主要原因:“我们过去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的情形比较多一点,道交法规定,未成年没有获得驾驶人资格的权利,他可能作为未成年人,可能会减轻处罚。但不会说因为他是未成人就减轻交通事故责任。”

编辑:赵亚芸

关键词:乌鲁木齐;机动车;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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