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珠海9月8日消息(记者郭翔宇 通讯员乔明远 江晓樱)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的案件。被告人郑某和李某通过朋友圈长期为被害人代购外国减肥药品并从中牟利,两人分别被香洲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以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案件回顾: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外国减肥药并从中牟利

  从2014年开始,郑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代购泰国减肥药yanhee的信息。待有消费者向郑某提出购买减肥药的时候,郑某就通过泰国曼谷医院的一名护士购买减肥药yanhee。购买后,护士通过快递邮寄到郑某在珠海的仓库,随后郑某再邮寄给购买药品的消费者。

  李某从2015年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代购泰国减肥药品DermcareClinic(以下简称DC)、NPP的信息。2016年,郑某通过手机微信添加李某为好友,向李某提出购买泰国减肥药品DC、NPP。经李某同意后,郑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发布销售上述三类减肥药品的信息。郑某在收到消费者的购买DC、NPP信息后,转发给李某,由李某告知泰国的医生开出减肥药品DC、NPP,并直接邮寄给郑某。最后由郑某邮寄给消费者。

  2016年12月,民警抓获了郑某,并从郑某位于珠海市的某仓库内查获上述三类泰国减肥药品。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均属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处理。同月,李某在北京市被抓获。

  经公安机关核查,从2014年至郑某被抓获期间,郑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多名被害人销售泰国上述三类减肥药品共计人民币283266元,郑某、李某共同向多名被害人销售其中两类泰国减肥药品共计人民币118683元。

  法院判决:两被告人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李某所销售的药品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处理。被告人郑某、李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被告人郑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