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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正式实施《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18-03-12 11:5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杭州3月12日消息(记者王权)浙江省今天开始正式实施《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公益林和森林公园设立、建设、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公益林以及以公益林为基础的森林公园,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和社会公共产品。浙江省从2001年开始实施浙江林业史上规模最大、投资最多、惠农最广、时间最长的公益林建设工程,出台了《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实施了目前全国省级标准最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公益林建设成效巨大,森林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大为改善。到目前,浙江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达到4535万亩,占全省林地面积的46%。拥有各级森林公园262个,总经营面积692万亩。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公共产品,去年11月,浙江省人大通过了《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对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设立、建设、保护、利用、管理、补偿、调整、抚育、采伐、问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将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具体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

  《条例》规定,公益林的保护和利用,以封山育林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对生态功能低下的公益林,要有计划地采取迹地更新、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进行林相改造。同时明确,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展林下经济、开展森林旅游等方式综合利用。

  由于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涉及到千家万户老百姓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条例》进一步加大了生态公益林补偿力度,规定逐步提高省级补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同时放活使用权和收益权,在不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公益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和补偿收益权可以依法流转。

  《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多个禁止条款:即禁止将公益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林地;即便是对公益林实施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也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公园内,禁止新建、改建坟墓,禁止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禁止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对质量不再符合标准的森林公园应当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编辑: 刘拓拓

浙江省正式实施《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浙江省今天开始正式实施《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公益林和森林公园设立、建设、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