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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域近十年来最大的非法捕捞案今天提起公诉

2018-03-22 15:3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南京322消息(记者姚东明)江苏检察机关今天在灌南发布:江苏省海域近10年来破获的最大公司化、集团化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今天提起公诉。此案系中国海警局20171号督办案件,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并指定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决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和何延青等1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同时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7518,被告人何延青、王文波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组织、指挥被告人于新华、王建强、王文玉等人,驾驶被告单位山东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经营的3对渔船以及挂靠该公司的3对渔船,从山东省荣成市石岛码头出发,先后在山东省、江苏省所辖的黄海禁渔区内,使用网目尺寸小于国家标准的禁用网具,采取国家严令禁止的双拖网形式捕捞鳀鱼、方氏云鳚等水产品。2017531,江苏渔政部门在连云港海域将正在非法捕捞作业的4艘渔船查获,现场查获鳀鱼、方氏云鳚等大量渔获物。

  201761,江苏海警支队对该案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20152017年禁渔期内,被告人何延青、王文波在经营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期间,组织、指挥被告人于新华等人驾驶渔船,伙同其余被告人使用禁用网具在山东、福建、浙江、江苏等沿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910余万公斤。

  经检察机关审查,被告单位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何延青、王文波等18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46名被告及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增殖放流、劳役代偿、建立海洋牧场等方式,修复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亿余元及损害调查、评估费用,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18322,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件起诉至灌南县人民法院。

  据介绍,本案是江苏省海域近10年来破获的最大公司化、集团化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本案被告人犯罪手段恶劣,造成的损害严重。本案被告人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驾驶渔船进入禁渔区,采用国家禁止的双拖网捕捞方式、使用非法网具从事捕捞活动。该案采用的双拖网作业方式直接从海洋底层进行捕捞,是危害最大的一种非法捕捞方式。双拖网网眼为10mm,且加内衬,属于“绝户网”,远小于农业部规定的网囊最小尺寸为54mm的规定,可将2-3mm的小鱼也一网打尽,进入双拖网网囊内的资源幼体以及饵料类生物群体均难以脱逃。而5月份是黄海海域大量产卵群体洄溯产卵的季节,对部分海域幼鱼等渔业资源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严重破坏了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底生物栖息地。

  因本案涉案数额较大,引起江苏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同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近海海洋生态现状的关注。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作为,严格依法办案。针对近海生态保护现状,检察机关还联络渔业、海洋、矿藏等领域30名专家学者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等,经充分论证,在司法实践中率先提出海洋非法捕捞案件生态修复方案适用“捕什么还什么”“捕多少还多少”的海洋生态修复原则,针对非法捕捞行为对29种鱼类、头足类生物造成的伤害,结合各种海洋生物在海洋生态中的地位,提出了多品种增殖放流、劳役代偿、修建海洋牧场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方案。

编辑: 刘拓拓

江苏海域近十年来最大的非法捕捞案今天提起公诉

江苏检察机关今天在灌南发布:江苏省海域近10年来破获的最大公司化、集团化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今天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