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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2019-08-13 15:43: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武汉8月13日消息(记者左艾甫)湖北省医保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日前联合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种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的,医保经办机构应直接增加生育保险险种,确保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

  在缴费费率上,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

  在缴费基数上,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维持现有规定不变。合并实施后,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额。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两项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分别按照各地合并实施前的规定执行;补缴合并实施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新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计算补缴保费。

  在生育待遇的支付上,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具体待遇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合并实施前的标准。

  合并实施后,新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保险关系并补缴变更工作单位期间费用的,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在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接续保险关系的,其实际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编辑: 郑皓月

湖北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湖北省医保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日前联合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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