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合肥11月8日消息(记者梁明星)11月7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合肥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拟通过建立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分配供应、配后使用、退出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中的信用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这也是合肥市首次在住房保障领域建立信用档案。

  《办法》中明确,相关人员失信行为包括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当年度未主动申报的;不配合资格审核、入户回访、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及配套设施用途的;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等情况。

  此外,无正当理由连续未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不缴纳或者少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费用的;转租、转借保障性住房的;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或危害公共安全活动的等也都属于失信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内破坏环境卫生、占用公共场所、乱停车辆、乱堆放杂物(危险物品)、高空抛物或有影响其它住户正常居住行为,故意损坏保障性住房小区电梯等配套设施的等情况也被纳入失信行为范围。

  《办法》将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按失信行为对应扣分后的积分作为信用评价的认定标准,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名单制度进行管理。

  住房保障周期内信用积分为满分的为守信对象,守信对象同时具有守信激励行为的纳入住房保障信用激励名单范围。失信对象根据住房保障周期内失信评价按信用积分,分为3个层级:信用积分90-95分的为轻微失信;信用积分70-89分的为较重失信;信用积分低于70分的为严重失信。失信对象纳入住房保障信用惩戒名单范围。

  对纳入信用激励名单的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业务受理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抽检和检查频次;列入住房保障诚实守信红名单,依法将其诚信信息提交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其中,对信用评价为轻微失信个人,实施批评教育方式,积极引导其遵规守约,鼓励其尽快恢复信用;依照配租合同、承诺,追究其违约责任。

  另外,对信用评价为较重失信个人,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申请。对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的个人,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申请。对失信较重或严重的机构,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3-5年内,取消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与住房保障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