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成都2月24日消息(记者韩民权)成都公积金中心日前下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据悉,相关政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结束。

  《细则》明确,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其中,“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指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工,或者因供应链价格、经营方式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企业经营成本明显上升从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困难企业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按低于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或当期实发工资5%的水平,在1%-4%间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实行差异化缴存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继续保持降比后缴存比例的差异化。暂时无力缴存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期限均不超过1年。

  同时,根据《细则》,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贷款权益不受影响。其中,“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指在疫情期间由于企业原因未能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月度汇缴的情形,影响期从2020年1月至疫情期或缓缴期结束。

  “贷款权益不受影响”,指因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完成按月汇缴形成的断缴,在疫情期、缓缴期内或疫情期、缓缴期结束后及时进行补缴的,在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视作断缴,享受连续缴存职工同等的贷款权益。受疫情影响在企业缓缴期申请贷款的,按缓缴前上一月的缴存基数认定收入,并按申请时的时间确认时间系数。

  疫情期间,异地贷款职工提供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可延长到疫情结束次月。

  此外,《细则》还明确,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住院治疗、医学观察或被政府隔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以及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