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青岛5月27日消息(记者王伟 通讯员张恬)5月26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宋某某、崂山区某海鲜酒店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审理。疫情期间,庭审采取网络视频形式进行。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庭支持,法院依法当庭判令宋某某、崂山区某海鲜酒店赔偿涉案穿山甲价值损失160000元,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否则法院将公开刊登,判决费用由被告承担。这是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青岛市第一起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自疫情以来山东省第一起宣判的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共同经营崂山区某海鲜酒店的夫妻曲某某、周某某二人打起了穿山甲买卖的主意,先后以人民币1400元/千克的价格,从宋某某处购买穿山甲4只(死体),除青岛市森林公安局崂山区分局查扣的一只外,其他均被作为菜品或有消费者购买销售。2019年2月2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28日,曲某某被判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宋某某被判处非法收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周某某被判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穿山甲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它们以白蚁为食,可以保护森林树木免受白蚁啃食,对包括林木在内的当地自然环境具有重要保护作用,享有“森林卫士”的美誉。在该案中,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不仅应追究刑事责任,更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减少,对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过依法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那么,受损的公益应当如何衡量和弥补呢?据办案人介绍,涉案穿山甲是被告从云南购入的,数量为四只,虽然在刑事阶段,三人拒不交代其中两只穿山甲的下落,但是,曲某某作为崂山区某海鲜酒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在证据质证阶段,认可涉案四只穿山甲除公安机关查扣的一只外,其他均作为菜品或有消费者购买销售。根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共造成野生动物价值损失人民币160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宋某某、曲某某、周某某虽不是直接猎杀者,但其三人具备共同侵害野生动物的故意,曲某某经营的崂山区某海鲜酒店收购和售卖的违法行为构成了野生动物穿山甲买卖的完整闭环,导致了穿山甲数量的减少,加深了穿山甲的濒危程度,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该案属于跨省的生态公益保护,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宋某某、崂山区某海鲜酒店赔偿涉案穿山甲价值损失160000元,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针对公告与起诉当事人不一致的情况,办案人解释说公告针对的是具体的侵害行为,而非准确的被告人,检察机关根据后续案件办理情况可在追加相应的侵害人,这也为后续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告提供了参考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