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西安11月22日消息(记者雷恺)从今年12月1日起,陕西省将对药品安全实行“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黑名单将面向社会公布,包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者(含使用单位)的基本信息及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处罚结果、移出日期等。

  《陕西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且在陕西省境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直接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员(简称“药品失信主体”)。

  药品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的违法行为包括:信用等级被药品监管部门评定为D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受到吊销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药品失信主体受到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的;受到涉药犯罪刑事处罚的;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无证照非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认定其他需要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拟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药品失信主体,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当事人自收到告知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审批后,及时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并由“陕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平台”统一推送至“陕西省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用平台”。

  对列入“黑名单”的药品失信主体,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陕西省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局信用平台,由相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对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新增项目、用地、进口关税配额等事项中,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府优惠、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以及资金扶持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禁止其参加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招标采购活动;同时适用国家部委和省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