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武汉1月5日消息(记者彭照)为缓解停车设施不足问题,今天(5日),武汉市政府官网公布《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和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其专用停车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错时共享。新规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显示,居住小区在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业主共有的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鼓励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设施委托给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据了解,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停车服务;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自我管理和服务。自我管理和服务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开支和停车设施建设、维护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小区内公示。

  机动车停放者在使用停车设施时,应当遵守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损坏相关设备;将车辆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跨泊位停放;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登高操作。超高、超宽、超长车辆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在相应的专用设施停放。

  废弃的机动车不得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设施及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利用专用停车设施停放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自行清理。对于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废弃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废弃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存放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废;机动车的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专用停车设施长期存放、不自行清理的,专用停车设施的管理者有权依法处理。

  武汉停车新规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