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银川1月21日消息(记者徐升)据宁夏公安厅网安总队消息,近日,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机关接到网民举报,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个人身份信息及健康状况的文字和图片,涉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民警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工作,确定了发布者范某。经核查,范某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将自己了解到的公民个人信息随意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引起了部分网民转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范某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网警提醒: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需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科学防疫。擅自将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秩序,干扰国家统一防疫调控工作,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打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