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福州4月11日消息(记者张子亚)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会议通过《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将受到处罚,比如:剥损树皮、挖根、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古树名木是宝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物种资源、景观资源和生态资源,具有极高的生态、历史、文化、经济和科研价值。福建省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据普查,全省现有古树名木10.8万余株,有12株入选“中国最美古树”名录,入选数居全国首位。

根据《办法》,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福建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普查。

该《办法》还统一了城市规划区内外古树分级标准。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城市规划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为解决古树名木保护资金短缺问题,该《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养护状况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人适当的养护经费补助;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养护,多方面筹措保护经费等。

《办法》还规定古树名木实行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合,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规定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鼓励挖掘提炼古树名木景观、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建设古树名木公园和保护小区等。

《办法》特别提出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剥损树皮、挖根、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刻划、钉钉子、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砂,使用明火,排烟,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污水、垃圾以及有毒有害物品等。

《办法》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将受到处罚。比如:在城市规划区外,刻划、钉钉子、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将被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使用明火,排烟,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污水、垃圾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剥损树皮、挖根、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