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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法律“双轮驱动”

2018-05-28 09:31:00来源:央广网

  5月26日,习近平主席在写给2018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的贺信上,特别指出:当前,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给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人民生活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习近平主席强调,中国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我们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助力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习主席的贺信与2017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第二次集体学习的精神一脉相承,充分反映出国家领导人对大数据的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

  数字经济成我国经济转型和发展重要推动力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支撑条件和外部需求环境均已发生重大变化,传统上以外需拉动、投资拉动、规模扩张的增长模式难以为继,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成为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此背景下,数字经济应时而生,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数字经济的影响无远弗届,从电子商务到数字制造,从共享经济到数字金融,从数字政务到数字人才培养,数字经济重塑了社会,并改变了我们自身。

  用英国著名杂志《经济学人》的表述,21世纪的数据就如20世纪的石油一样重要。不同的是,它是用之不竭、绿色环保的生产资料,从而让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相得益彰,贵州过去数年的大数据产业发展便是最佳例证。不仅如此,作为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基础,大数据激发了科技创新的活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成长空间、关键的着力点和主要支撑体系。以金融领域为例,我国移动支付、在线支付和网络借贷的商业应用遥遥领先于世界。依仗着“成本低、速度快、覆盖广”的优势,金融和数字技术的联姻降低了民众获取金融服务的门槛,普惠金融日益成为现实。在其中,基于大数据的风控和信用体系功不可没。

  数据产业需要法律顶层设计

  尽管我国大数据产业已经获得长足进步,但从数据大国到数据强国,还有着漫漫长路,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就是其中一个关键障碍。

  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作为首条对“数据”赋权的法律规则,其意义重大。然而,由于缺乏实质内容,该条只有权利宣示性意义。操作性规则的缺位导致数据纠纷频发,从2016年新浪微博和脉脉的争议,到2018年菜鸟和顺丰、华为和腾讯、大众点评和百度、新浪微博和今日头条等纠纷,均从反面证明了制定数据利用单行法的急迫性。

  同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仍呈碎片化状态,私力救济不足和行政监管缺位,使得借鉴世界上120个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我国的优先选择。

  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威慑不足。因此,权利保障部分一方面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组织调解、主管部门投诉、公益诉讼和行政救济多元并举的纠纷解决制度,另一方面详细规定了信息业者、个人信息保护服务机构、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国家机关、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力求让《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一部可执行、有实效的法律。

  大数据产业的立法意义重大,其关系到大数据能否发挥实效,关系到大数据能否真正成为引领信息技术变革、助力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关键力量。我们相信,数据利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双轮驱动,一方面可以促进数据的生产、流动和共享,一方面能对涉及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的个人信息加以妥善保护,最终实现公民的人格利益、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共同推动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共创数字中国与智慧社会,谱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恢弘篇章。(作者:许可 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网络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

编辑: 曹宇

【专家谈】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法律“双轮驱动”

5月26日,习近平主席在写给2018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的贺信上,特别指出:当前,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给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人民生活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