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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储户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被判担全责

2015-08-18 08:01:00 来源:成都商报

  近年来,频繁发生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而引发储户起诉银行的官司。过去,在这些官司中,很多都因为储户不能举证,而被判输;但记者近来了解到的相关案例表明,银行主动赔偿、经法院调解赔偿和判赔的案件越来越多。

  广东省银监局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曾介绍,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大部分银行卡盗刷案件,银行赔付率都达到50%以上。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解到,高新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判决银行为储户被盗刷的近万元存款担责。

  高新法院认为,银行应当对储户金额为什么减少负举证责任,只有在证明金额减少应当由储户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银行才可以免去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银行与储户签订的“关于密码丢失储户自担责任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无效。

  存款国外被盗刷,储户起诉银行

  储户张先生是平安银行成都金融城支行的客户,去年8月4日下午,仍在单位上班的他,突然收到了几条银行卡交易信息,信息显示他平安银行储蓄卡里有9576.64元存款被取走了,地点在莫斯科的一台ATM机。

  银行卡内存款被盗窃后,张先生多次找到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成都金融城支行,要求一起报案处理,并希望银行方面能承担相应的安全保管责任。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于是张先生向高新区法院起诉了平安银行成都金融城支行。

  存款被盗刷,谁之责?

  储户张先生认为,自己的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障资金的安全。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卡内资金在异地被盗刷,其损失应由银行承担。

  被告平安银行金融城支行辩称,储户和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从管理上说,取款的要件是密码和卡,事发时储蓄卡虽在储户身上,但是对密码的管理应由储户遵守相关规则,此次储蓄卡被盗刷,储户存在责任。

  银行还辩称,银行和储户之间签字确定的合同约定,储户未尽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由储户个人承担,并规定凡使用卡和密码办理业务视为储户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被盗刷存款由银行支付

  观点一:银行应举证为何储户金额少了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储户与银行之间建立储蓄合同关系之后,产生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存款人的义务是将自己的钱款交纳给银行,银行的义务是当存款人请求时,在存款凭证载明存款的范围内及时支付存款。

  本案中,存款人储蓄卡中载明数额减少,从而导致其可以向银行主张的权利减少,这种减少对储户的权利而言,构成了实质性的侵犯。因此,被告银行应当对储户金额为什么减少负举证责任,只有在证明金额减少应当由储户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银行才可以免去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审理的情况,被告银行未能完成这样的举证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观点二:加重储户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于被告银行辩称“储户未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由其储户个人承担的约定”,法院认为,这样的规定实质上是加重了储户一方的义务,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法院分析认为,本案中虽然储户在开卡时,与银行签署了知晓该格式条款的声明,但经过法院查阅该条款发现,被告银行并未采取显著的形式进行提示,相反字体较小,内容不便于储户掌握,因此法院据此认定,这样的格式条款声明书,不符合格式条款生效的要件,判定其格式条款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所有被盗资金9576.64元。记者昨日联系银行方面,希望采访相关问题,银行以不方便为由拒绝。高新法宣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来源:成都商报”字样。违反上述声明者,)

编辑:周阳

关键词:格式条款;被告;银行方面;平安银行;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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