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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与调整抚养费无关 法院:别让孩子背负双方间的怨恨

2017-09-09 13:42:00来源:北京晨报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双方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但实践中由于离婚的双方往往积怨较深,常常将这种怨恨带入到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中,造成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昨天西城法院发布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对该院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醒当事人心平气和沟通,别让孩子背负双方间的怨恨。

  情况:离婚不久又起诉 要求增加抚养费

  据西城法院统计,2012年至2017年7月该院共审结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499件,在案件数量上,呈现总体平稳、稳中有降的趋势。在诉讼请求上,要求增加抚养费诉求占据绝对数量,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案件数量极少。在诉求的频率上看,短期内再次诉讼要求调整抚养费的情况增加。

  法院表示,一部分当事人在离婚时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比如离婚、争取抚养权或是多分财产等,与对方协商同意子女由一方自行抚养或者约定极高、极低的抚养费数额,然后在较短时间内再次诉讼,要求对抚养费进行调整。

  此外在离异家庭中,夫妻双方之间往往存在大量矛盾和怨恨,一部分直接抚养人有意在原配偶和子女之间设置各种障碍,以达到平衡心理和“报复对方”的目的。直接抚养方以对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不配合对方进行探望,而不直接抚养方又以此作为理由拒绝给付抚养费,形成了恶性循环。实际上,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探望权能否得到落实并不影响未成年子女提出关于调整抚养费的请求。

  案例:探视受阻无收入 父亲反诉免费用

  芮芮母亲姜女士与王先生在201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芮芮由姜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因姜女士是外地户口需要租房,还要支付芮芮的幼儿园及其他教育费用,可是王先生一直不支付抚养费,所以姜女士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至每月5000元。

  王先生辩称姜女士将芮芮藏起来不许他探望,而自己现在也没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还要抚养与前妻所生女儿,实在无力再承担芮芮的抚养费。庭前王先生提起反诉,要求免除抚养费,并保障他的探视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姜女士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王先生还有其他的收入来源,也没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状况与离婚时相比发生重大、明显变化,综合考虑王先生现在的负担能力和芮芮的实际需要,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先生的反诉请求,法院对其失业无收入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除双方协议外,不因任何事由免除。故对于该项反诉请求,法院也未予支持。至于王先生要求保障其探视权的反诉请求,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王先生可另诉解决。

  法官强调,探望权与抚养费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认为探望权没有得到保证,可以另诉解决,但以此为由作为不支付抚养费的抗辩意见,法院是不予采信的。

  建议:可对抚养费监管公证

  法院建议,在离婚时双方对抚养费进行明确约定,将会有效地降低离婚后因抚养费引发的纠纷,保障离婚后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对于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或者不直接抚养方担心抚养费用途的,双方可以对子女抚养费进行监管公证。“子女抚养费监管公证”不仅仅是对子女抚养费简单地保管,被保管的抚养费可根据事先约定,当满足一定期限或条件时,抚养方就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对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院提醒起诉前,原告方应切实了解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收入状况、了解孩子的实际花销情况和本市普通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并收集相关证据。抚养费数额是综合多种因素考虑的,不是单一的标准。如果短期内频繁诉讼,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编辑: 孙丁玲
关键词: 探望权;法院判决;怨恨;姜女士;子女抚养费;采信;法律关系;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探视权

探望权与调整抚养费无关 法院:别让孩子背负双方间的怨恨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实际上,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探望权能否得到落实并不影响未成年子女提出关于调整抚养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