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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不可急功近利 需对个人形成有效约束

2018-04-16 15:33:00来源:经济日报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发布一周年,专家表示——

  垃圾分类:习惯要培养 系统要完善

  本报记者 熊 丽

  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坚持不懈地加以推动,不能有急功近利的思想

  通过法律对个人形成有效的约束,真正将居民的源头分类投放责任落到实处,才能形成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的长效机制

  2017年3月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共同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制定了路线图。有观点认为,方案发布一年来,成效并不明显,垃圾分类依然很难。垃圾分类何时才能取得成功,引发了广泛关注。

  “我认为这一年多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基本上是在稳步推进。”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建国告诉记者,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坚持不懈地加以推动,不能有急功近利的思想。方案发布后,各地需要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要根据自身条件完善相应设施,要做大量的宣传动员工作,这些工作都要一步一步去做。如果只图一时的红火热闹,靠奖励等刺激方式来推动,这本身就是不可持续的。

  我国实行垃圾分类工作可以追溯到2000年。当时,北京、上海等8个城市被确定为全国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在此基础上,2015年我国又推出了第一批26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但总体而言,进展缓慢、收效甚微,甚至原地踏步。刘建国认为,这一阶段是垃圾分类的起步阶段,其基本特点是“后端决定前端”,即后端分类处理设施缺乏,决定了前端的分类收集只是“徒具形式”。

  刘建国教授指出,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四个环节一环紧扣一环,其中“一头一尾”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就,与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保持了同步,垃圾分类也从起步阶段转入发展阶段,其基本特点是“前端影响后端”,主要矛盾由后端分类处理设施缺乏转化为源头分类投放参与率低、准确性差。

  2017年3月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正式发布。《方案》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专家表示,如果以“木桶理论”形容生活垃圾分类,那么“法治”就是生活垃圾分类的桶底。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已经建议尽快启动“固废法”修订工作,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也将是其中的一项内容。

  在地方层面上,2017年以来,各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垃圾分类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呼之欲出。北京市提出,到2020年底,全市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达到90%以上,进入垃圾焚烧和填埋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增速控制在4%左右;重庆市提出,到2020年底,实施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试点的街道比例达到5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超过35%。此外,宁夏银川、贵州贵阳等西部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方案。

  “目前,我们最为突出的短板是全民参与,即全民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主动自觉参与。”刘建国认为,垃圾分类实质上是一项典型的社会治理工作,其成效高低与进度快慢主要取决于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和全民参与的普遍程度,这也决定了我国垃圾分类成效提高的进度不可能太快。

  从国内外经验来看,脱离居民的源头分类投放责任来推动垃圾分类,只能是“假装在分类”,实际上不可能持续。居民的源头分类做得好不好,并非素质问题,而是需要营造一个更好的氛围。正面引导固然很重要,但通过法律对个人形成有效的约束,真正将居民的源头分类投放责任落到实处,才能形成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的长效机制。

  “途正定可登顶,行稳方能致远。”刘建国表示,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结合国情社情民情,认真总结扬弃国内外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做好顶层设计和路径规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法治建设、文化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求真务实,循序渐进,避免走错方向或者来回折腾。

编辑: 徐自立

生活垃圾分类不可急功近利 需对个人形成有效约束

2017年3月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共同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制定了路线图。有观点认为,方案发布一年来,成效并不明显,垃圾分类依然很难。垃圾分类何时才能取得成功,引发了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