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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回顾 > 正文

1993年:国家公务员制度

2013-10-31 06:59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我要评论 

  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并要求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组织机构。

  从1993年开始,又一轮自上而下进行的全国性的行政体制改革开始了。这次改革的原则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任务是精简机构、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社会管理部门,将一部分专业经济部门转变为行业管理机构或经济实体,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宏观上管好,微观上放开。

  1.自上而下的全国性机构改革 

  本轮改革中,机构改革有以下特点:一是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二是从1994 年起先后对传统的计划、财税、金融、流通体制进行改革,探索构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三是实行精兵简政,缓解财政困难,减轻财政负担。四是这次改革的视野非常开阔,涉及机构职能的调整和重新配置,涉及党的机构、政府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和后勤服务机构、事业机构、驻外机构,涉及人事、工资、财务、法规等一系列与行政管理体制有关的方面。五是全国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进行了“三定”工作,并在分类、定编制、机构设置规范化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使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六是改革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紧密衔接。

  这次改革,中央要求国务院各部门精简20%的人员,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在实有人数的基础上精简25%的机关人员,当时各级政府共有近1000万名机关工作人员,应裁员200多万名。在改革结束时,上述裁员目标已基本实现,但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机关人员被“裁”进了“事业单位”。这次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和宏观环境的限制,这次改革仍没有很好地解决政府机构的诸多弊端,带有很强的过渡性。

  2.事业单位改革 

  中共十四大后,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体制成为这一阶段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事业单位改革作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高度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在制定、实施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同时,都提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这一阶段的改革,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即政事分开和社会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开始探讨、实行,事业单位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初步形成,一些地区和有条件的部门进行了聘用合同制和管理人员职员制的试点,部分科研院所进行了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职务工资和课题工资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建立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也由理论探索进入实际实施阶段。

  3.行政法制建设 

  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并于同年10月起施行。它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系统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行政法规,是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总的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的重要步骤,是中国人事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一个根本性标志。199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通过,并于次年实行。《国家赔偿法》主要是为与《行政诉讼法》配套实施而制定的,是一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它确立了以行政赔偿为核心的国家赔偿制度,使宪法的有关规定得到了落实。

  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过,1996年10月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是规范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其侧重点是约束行政机关,防止滥施行政处罚,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997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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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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