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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社会化 > 正文

以简政放权推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2013-10-31 11:5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我要评论 

  地方政府主导型经济增长偏离政府的主要职能,扭曲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所以必须以简政放权为切入点,打破行政控制和行政干预,推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一、向企业放权,培育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

  二、向民众放权,扩大地方居民的社会参与;

  三、向社会放权,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

  回顾我国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历程,可以发现地方政府在中国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后,在中央向地方放权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成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投资的主体力量,我国的市场经济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以地方政府为增长主体的市场经济。在地方政府主导下,经济获得快速增长,但同时也造成投资消费失衡、产能严重过剩等多方面的结构性矛盾。正如李克强总理指出的:“如果过多地依靠政府主导和政策拉动来刺激增长,不仅难以为继,甚至还会产生新的矛盾和风险。”地方政府主导型经济增长偏离政府的主要职能,扭曲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所以必须以简政放权为切入点,打破行政控制和行政干预,推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一、向企业放权,培育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企业的主体地位要求它必须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必须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必须拥有平等的竞争环境。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地方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并不清楚,仍然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情,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过多过繁,到目前地方政府层面的审批项目还多达1.7万项,众多的审批项目束缚了市场和企业的活力;地方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直接干预过多过细,以政府行为来限制或取代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凤凰古城征收门票行为;要素市场管制尚未放开,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在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自然难以发挥。因此,地方政府必须从微观经营中退出,培育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从地方政府层面,应该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特别是加大对实体经济、民间投资和微小企业的审批项目的清理力度,为创业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活力。其次,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减少企业税费,继续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最后,降低企业和个人创业就业的门槛,发挥好企业市场的主体作用。

  从企业层面,独立自主的企业能够对地方政府行为造成有力的约束。按照蒂布特的理论“人们可以根据不同地方所提供的有差异性服务之间‘以足投票’迁往最能满足其效用的辖区”。企业同样可以通过“用足投票”的行为来对地方政府不当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抑制地方政府的“掠夺之手”。如果企业对当地政府的政策不满意时可以选择改变投资地点,这使地方政府意识到如果要吸引企业,吸引资金,必须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良好的公共服务,否则是留不住企业的。其次,企业家精神的兴起会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必然伴随着企业家阶层的兴起,熊彼特认为企业家是从事“创造性破坏”的创新者,他们会向限制经济自由,提高交易成本的各种不合理制度提出挑战,督促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因此企业的成长发展,企业家阶层的兴起都将有利于倒逼地方政府退出微观领域,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二、向民众放权,扩大地方居民的社会参与

  地方居民是地方政府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最主要的感受者,他们对地方绩效的评价最有发言权。蒂布特认为人们可以通过用脚投票来制约政府权力,但这一假设至少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个人在地区间迁移不需要成本(或成本很低),第二是地方政府提供产品是具有差异性的。然而,根据我国的国情,这两个假设前提都不能成立。首先,由于受到户籍等制度的制约,我国居民在不同地区间迁移是需要成本的,居民的自由流动还是比较困难的。其次,我国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虽有不同,但无明显差别,至少城市之间的情况比较类似。所以,在居民用脚投票制约政府权力困难的情况下,更为可行的途径就是给居民提供表达和参与治理的机会和渠道。

  目前,我国公民参与主要有政治投票与选举、通过人大政协参政议政、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社会协商对话、大众传媒、基层群众自治、社团代表、公民旁听等九大制度网络。从整体上看,公民参与的制度框架相对完整,却因为制度程序上的缺陷和技术上的匮乏并不能满足公民参与的利益诉求,因此,如何在社会管理和决策的过程中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并扩大民意,显得十分迫切。

  从地方政府层面,首先要倾听民意并积极回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深化改革的强烈呼声和殷切期待”。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深入基层,了解老百姓对改革的诉求。作为地方政府更应该走进民众,倾听他们的诉求,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其次,完善公民参与制度的可操作性。虽然说我国公民参与的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在参与程序、内容、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公民的有效参与,因此必须完善现有制度体系,提升可操作性并保障各类群体平等的参与权利,实现包容性发展。最后,创新民众参与方式。如果每一位民众都直接向政府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不仅行政成本巨大而且也无法形成参与决策的合力,地方政府应该借助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把相似利益诉求的民众整合起来;地方政府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做一些系统的民意调查分析,为政府的决策提供支持。总之,拓宽公民的参与渠道,让民众参与到社会管理的决策中已经是必须之举。

  三、向社会放权,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

  向社会放权,就是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好的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我国对社会的管理模式一直是“大政府+小社会”,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一系列积累的社会问题,诸如弱势群体利益、教育、养老、失业等等已经让政府应接不暇了。由于过去政府包揽了过多社会事务,机构太庞大了,有时候效率就不高。当一些社会问题没有及时有效解决时,社会民众就把焦点和不满集中到政府,导致政府权威、公信力下降。其实,在社会主体利益多元化、关系复杂化的现实面前,许多社会问题单靠政府是解决不好的,必须和企业、社会组织合作才能够解决。

  向社会放权,发展“第三部门”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积极意义:首先,可以监督政府权力。社会组织可以把分散的居民和企业组织起来,弥补他们的弱势地位,提高他们的影响力,有力地参与社会决策,监督政府权力。其次,可以缓解社会问题对政府的压力。改革相对滞后的政府面对社会日益多元化的需求会力不从心,而各种各样第三部门的存在恰好可以发挥其优势,满足特定群体表达利益要求,成为社会矛盾的“缓冲带”。再次,有利于实现地方政府的转型。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把大量社会和经济管理职能,一部分交给企业去决策,另一部分可以交给各种组织来承担,社会组织的发展为政府职能的顺利转型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最后,有利于更好解决公共问题。社会组织可以发挥其社会资本优势,将人们通过一个网络连接起来,然后就有了互动、互信,然后就共同解决一些公共问题。

  向社会放权,首先要降低社团组织等级成立的门槛,减少行政审批,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其次,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经费上的支持,但不干预其管理运行,防止变成“二政府”。再次政府对社会组织要依法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公开社会组织的活动、资金管理、运行等情况,对违反法律的社会组织一定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党的十八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简政放权,就是对十八大精神最好的践行,通过包容分享型发展实现对社会的善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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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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