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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解释宪法权急需“解冻”

2014-11-27 17:00:00  来源:法制晚报  说两句  分享到:

  法制晚报讯 (记者 梅双)为了迎接12月4日即将到来的首个国家宪法日,各地纷纷展开宪法研讨活动。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提出,宪法解释是推进宪法实施的重要措施,应尽快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

  秦前红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需要对国家根本性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国家机关等予以规定,但不能事无巨细地将所有细枝末节的问题规定其中。因此,通过宪法解释能更好阐明宪法的规定。同时,宪法解释能避免频繁修宪,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

  宪法解释还是宪法实施的前提条件。秦前红表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内容便是宪法监督,即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包括立法、行政乃至司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对其中违宪的行为予以撤销。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有违宪法之时,就会要求阐明宪法的涵义,通过宪法解释能够判断是否违宪。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但在实践中该授权性的规定近乎处于“冰冻”状态。

  秦前红认为,宪法解释程序的缺失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关键。他建议,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建立宪法解释的启动、对象,宪法解释案的效力等问题的一套系统规则,让宪法解释有章可循。

  建议 尽快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

  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首先要遵循忠于宪法原则,宪法解释仅是对宪法内容所作的阐释,决不能背离宪法的精神和规则。宪法解释还要遵循法定程序原则,对于释宪程序如何启动、宪法解释案如何审议通过等要有程序的规制。

  宪法解释的主体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宪法解释?秦前红表示,宪法解释的事由可以概括为三种:宪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宪法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需要解释宪法的。

  按照《立法法》规定,宪法解释请求主体应当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秦前红说,当请求主体认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或请求主体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宪法含义的,可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

  秦前红强调,为保障宪法解释的权威与合理性,宪法解释案应当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解释案应当包括解释的编号、对象、理由、时间等内容,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作者:梅双

编辑:邹佳琪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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