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19日从商务部了解到,近日,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积极回应市场需求,涉及境外机构“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包含支持供需对接、畅通投资退出、便利享受优惠等政府管理服务,共4方面16条具体措施。

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表示,当前,科技型企业面临广阔发展机遇,对更大力度、更多层次、更宽渠道融资支持的诉求也进一步上升。《若干措施》结合境外机构反映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明确有关政策安排。

在申请准入方面,将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更好满足境外机构进入国内市场意愿。外汇管理方面,将持续完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境外机构更好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明确对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一视同仁,同等适用《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提出的相关政策。

加大融资支持方面,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和其所投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丰富科创资金来源。对于境外机构,在华发行债券尤其是人民币债券能帮助其补充资金来源、降低汇兑成本。相关部门将继续稳步有序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

《若干措施》鼓励境外机构与境内相关机构合作设立相关基金,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并支持获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深化与相关国别的产业链合作。相关部门将继续梳理提出需求清单,为境外机构提供便利。相关部门将结合企业发展需求,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三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及西安、武汉、成渝三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加强发展经营,围绕前沿技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此外,对于境外机构投资经营涉及的人员来华签证需求,外交部将通过对短期签证申请提供免预约“绿色通道”、支持办理长期签证等,便利其人员往来。

《若干措施》围绕境外上市、并购重组、份额转让等退出渠道,推出了一系列配套举措。包括支持境外上市,鼓励并购重组,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此外,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具体可见《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

(总台央视记者 吴昊 高媛)

编辑:赵亚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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