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11月21日消息(见习记者 付美斌)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

《通知》明确,“交地即交证”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自愿提出“交地即交证”服务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交房即交证”适用于用地手续完善,房屋交付时已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或联合验收,缴清相关税费,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住宅项目。

《通知》提到,将土地登记环节地籍调查和土地供应环节勘测定界合并,土地供应前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地籍调查,将不动产地籍调查结果提前审核入库。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划拨决定书),交齐土地出让金(若需)和相关税费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

《通知》还明确严格落实住房预售制度;优化合同网签备案,在制定“交房即交证”标准化预售合同范本时,增加“交房即交证”选择性条款,可约定将“该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分户证)”作为交房必备条件,明确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双方“交房即交证”的权利义务。

加快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即可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推行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交纳税费和新建住宅项目首次登记证书电子化。

实行交房与登记联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履行交房交证主体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6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房,交房前20个工作日完成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将交房计划告知购房人,将收房通知、购房发票、已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转移登记申请表等材料提供给购房人,并告知契税及维修资金缴纳方式、提交材料期限等内容。根据购房人税费缴纳情况,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实现“交房即交证”。

编辑: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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