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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颁布 将于6月起实施

2015-04-14 13:33: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宁波4月14日消息(记者杜金明)全国第二部、浙江省首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今天上午,宁波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宁波市司法局发布了相关新闻。

  宁波市司法局副局长吕强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条例》全文共36条。与《人民调解法》条文内容较为原则相比,《条例》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多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指导单位的责任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责。《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条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组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等职责;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承担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职责。《条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协助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开展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职责。《条例》规定民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承担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选举工作的职责。

  明确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内容

  《条例》规定:在民间纠纷相对集中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民间纠纷化解需要,向特定区域、行业领域等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应当负责该领域人民调解的专业指导工作。

  明确纠纷的受理范围及管辖《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民间纠纷,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受理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除外。明确了纠纷的受理范围,即调解平等主体间的民间纠纷,以区别于其他纠纷,如行政争议纠纷等。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衔接机制、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等。宁波市司法局副局长吕强认为,《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在服务“法治宁波”、“平安宁波”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大的功效,做出更大的成绩。

编辑:赵亚芸

关键词:宁波;条例;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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