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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印发主体责任问责追究办法 明确37种问责情形

2015-06-11 10:10: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贵阳6月11日消息(记者陈屹 周强)6月11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近日,毕节市委印发《毕节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问责追究暂行办法》,用问责把责任压下去,进一步夯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使各级党政班子及其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办法》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旦出现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指导不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正之风问题突出,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对在辖区或者职责范围内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影响案件查处等37种情形的,将实行问责。

  对领导班子实行问责的方式有4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实行问责时,可以分别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从轻、从重问责的情形,以及在问责时如何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受到问责追究的党委领导班子取消各种先进集体及年度目标考核一等奖的评选资格,领导班子成员取消各类评先选优和提拔重用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重新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对违反《毕节市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的县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问责追究,按其办法执行。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问责追究的相关材料装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编辑:刘拓

关键词: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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