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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各项合法权益

2015-06-25 13:31: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拉萨6月25日消息(记者普布次仁)记者从今日上午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实施,使西藏各族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合法权益有了可靠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西藏各族人民除了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还享有民族区域自治规定的相关政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事管理权、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

  据了解,自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300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实际的实施办法。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外,拉萨市、日喀则市、昌都市、林芝市等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加大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宜的地方性法规力度。

  西藏自治区人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通噶介绍说:“本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科学民主立法’的原则,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法工作。2007年以来,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作出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75件。其中制定、修改62件,审查批准1件。”

  通噶表示,我区自治机制已基本形成,自治职能充分发挥,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等大量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推进依法治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贯彻实施,使西藏各族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合法权益有了可靠保障。

编辑:刘拓

关键词: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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