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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取款月入万元 厦门两诈骗罪共犯利欲熏心终获刑

2015-08-03 17:34: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厦门8月3日消息(记者陈庚 通讯员集法宣)“只需帮忙取款,就能月入一万元”。这么轻松、简单的好工作,如果没有猫腻,你信么?你敢做么?有人不信,但是还是做了。

  来自广东的两“80后”老乡黄某与王某,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一直以来没什么正经工作,被这么一个“利好工作”消息冲昏了头脑,明知道取款的那些钱都是诈骗团伙犯罪所得,但是为了这么高的报酬,宁愿铤而走险,将法律风险、法律后果都抛掷脑后了。

  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为诈骗团伙取款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随案移送的物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间,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全总”(另案处理)提供的一百多张银行卡内进账金额均为诈骗所得钱款,依然受雇于“全总”所在的诈骗团伙,负责为该诈骗团伙提供取款服务。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也于2014年6月受雇于该诈骗团伙,与黄某组成固定取款组,在取款时采用望风、掩护等方式相互掩护,共同负责为该诈骗团伙提供取款服务,并根据当日取款总数额,抽取酬劳,每月可以拿到一万元的收入。

  经查,该诈骗团伙系冒充被害人的“领导”、“客户”、“朋友”等,拨打电话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借钱为由,诱骗被害人向黄某、王某所控制的179个银行账户内汇入钱款。之后,黄某、王某接诈骗团伙电话指示,持银行卡将被害人钱款以取现的方式取出,并交给该诈骗团伙。

  事后,黄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诈骗分子通谋,帮助其从银行卡内领取诈骗款项,其中被告人黄某参与领取诈骗款项金额达人民币178.4万元;被告人王某参与领取诈骗款项金额达人民币116.4万元,均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帮人领取银行卡赃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定罪方面却各有不同。本案承办法官付福临解释称,被雇佣领取银行卡的赃款时,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领取的款项为犯罪所得,是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如果主观上明知所领取的款项是诈骗犯罪、赌博犯罪或者其他犯罪所得,那么就根据所领取钱款的性质,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对本案而言,两名被告人搭档取款的时候,上家就告诉了他们这是诈骗所得的赃款,因此,两名被告人明知银行卡里的钱都是诈骗团伙骗得的赃款,但是为了获得高额的非法利益报酬,铤而走险,为诈骗团伙取款,与诈骗团伙构成了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所以对两名被告人也应当以诈骗团伙所犯的诈骗罪定罪。

编辑:中国广播云采编

关键词: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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