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新闻中心 > 央广网国内 > 国内滚动

央广网

最高检:包庇被告人、毁灭证据等11种情形启动追责

2015-09-28 16:36:00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最高检:包庇被告人、毁灭证据等11种情形启动追责

  正义网北京9月28日电(记者 高旭红)最高检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根据检察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若干意见》,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或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其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十一种情形包括: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重大过失责任必须追责包含八种情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对司法责任的认定,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光辉介绍认为应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根据《若干意见》,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编辑:徐芳

关键词:被告人;最高检;重大过失;包庇;犯罪嫌疑人

说两句

相关阅读

南京虐童案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 学校是报复我

#李征琴故意伤害男童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问——李征琴:我不相信孩子受伤那么重,公安机关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时我应该在场,我申请重新鉴定,学校是报复我。

2015-09-28 14:03:00

南京虐童案开审 被告人李征琴:我没犯罪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的意见】李征琴:我没有犯罪。对指控我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

2015-09-28 10:38:00

南京虐童案开审 被告人李征琴:我没犯罪(图)

南京虐童案开审 被告人李征琴:我没犯罪(图),【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的意见】李征琴:我没有犯罪。对指控我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

2015-09-28 10:38:00

参与讨论

我想说

猜你喜欢

视觉焦点

推荐视频

央广网官方微信

手机央广网

点击排行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807188 新闻热线:4008000088 E-mail:4008000088@cnr.cn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 0102002 京ICP备05065762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54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介绍 | 央广网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