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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人云南偷狗获刑一年 江川县委书记等旁听审理

2015-11-05 19:0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昆明11月5日电(王艳龙 王玲芬)重庆市2人在云南通过打牌认识后,相约到玉溪市江川偷狗卖,不想因此坐监。玉溪市江川法院5日发布,该院4日以此二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相应罚金。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子建、贺绍敏系重庆市潼南县人,在昆明市西山区租房居住,陈子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人因打牌认识,后因双方一直做净水器推销、销售、安装工作,生意上互有联系。

  因生意不顺,被告陈子建提议偷狗卖。之后二被告人自今年5月至9月间驾驶微型面包车携带铁制夹狗钳、钢管、铁笼、塑料卡扣等作案工具先后9次到江川县城的农村盗窃栓养和散养着的狗共计11条,品种包括假狼犬、土狗、藏獒,西德犬,最后一次盗得3只后在返程途中,被得到消息追查的民警抓获。

  被告盗得狗后拉到昆明市小板桥以15元/斤的价格销售。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江川县江城镇孤山村委会小马沟村栓养黑色藏獒的被害人损失11000元。经价格鉴定,二被告所偷盗的狗除黑色藏獒价值15000元外,其余价格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但被告表示其在偷盗时并不知道所偷狗为藏獒品种。

  法庭上,二被告均要求从轻判处,被告人陈子建表示,其因离婚,独自抚养着两个孩子,生意不景气,家庭困难,法律意识淡化,不知道偷狗也能构成犯罪。被告人贺绍敏表示这是他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犯罪,希望能处于缓刑。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子建、贺绍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物品价值达19000余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子建、贺绍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积极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两辩护人提出应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二被告人短期内盗窃次数较多,且跨区作案,被告人贺绍敏还具有犯罪前科,具有再犯可能性,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庭当场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贺绍敏、陈子建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500元。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及其他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当日,江川县县委书记、县长等县级领导及其他人大代表80参与旁听。他们表示,案情虽是“偷鸡摸狗”的小案,但法院以公开审理的方式告诉公民法律底线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触碰,“小案”也具有较大的普法教育意义。(完)

编辑:孙丁玲

关键词:江川县,塑料卡扣,获刑,旁听,藏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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