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姨子两告姐夫一胜一败 因合伙开公司感觉被坑
2016-10-24 09:48:00 来源:扬子晚报网
王梅丽2012年7月和2013年5月两次状告姐夫耿胜阳,理由基本相同,只是诉讼请求不同。
王梅丽称,她和姐夫耿胜阳及其女儿耿雪雁于1999年共同出资成立香梨公司。当时,自己出资8万,应占16%股份,工商登记却显示只占10%。后来,姐夫又在2000年3月出了个证明,承诺王梅丽实际享有公司20%股权。“2012年4月起,姐姐和姐夫闹离婚,我看公司可能有变数就要求退股,但姐夫不同意,我一查才知道,原来他们父女伪造我的签名,在2007年4月偷偷把香梨公司注销了。”王梅丽说,不仅如此,姐夫一家三口还在2003年12月私自成立星海公司,与香梨公司的经营地址、员工、经营范围、业务单位完全一致。
第一次起诉,王梅丽认为,耿胜阳、耿雪雁伪造自己签名注销香梨公司,损害了自己的股东权利,要求判决耿胜阳父女按承诺20%的股东权益,从香梨公司的股东权益中分给自己200万。原白下法院支持王梅丽诉请。经核查,香梨公司注销时可供分配的股东权益是31.3万元,按20%比例,耿胜阳和耿雪雁应付王梅丽626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第一回合虽然胜利了,但王梅丽只拿到6万余元,又换了个角度提起了第二次诉讼。王梅丽称,星海公司与香梨公司经营范围完全相同,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将星海公司部分收入作为香梨公司的清算财产在股东间进行分配。此外,姐夫在两公司之间转移资产和挪用资金造成的损失也要赔偿,还按20%算,数额共计100万元。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此次审理查明,在香梨公司注销前、星海公司成立后,王梅丽本人曾同时在两家公司任副总经理一职,并从星海公司领取报酬。秦淮法院因此认为,即使要承担竞业禁止赔偿责任,也应该王梅丽和耿胜阳一起承担,驳回王梅丽的起诉。
王梅丽不服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说自己被坑了,她一直误以为星海公司是香梨公司更名而来,虽然自己在星海公司担任副总,但已被从股东里踢出了。南京中院认为,香梨公司于2007年4月16日注销,即使耿胜阳存在竞业禁止行为,在这一天也已终止。按照两年的诉讼时效,王梅丽作为香梨公司股东,最迟也得在2009年4月16日起诉。虽然王梅丽说自己直到2012年4月才知道耿胜阳存在竞业禁止行为。但王梅丽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同时担任两家公司副总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故所谓“误以为”一说不能成立。王梅丽于2013年5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刘岩
关键词:王梅丽;香梨;小姨子;一胜;公司股东;判决;竞业禁止;股东权益;诉讼时效;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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