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景区门票涨价间隔不得低于三年
2016-11-28 07:30:00 来源: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6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景区提高同一门票价格的间隔时间不得低于3年。
这次审议通过的《条例》规定,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鼓励社会投资景区向上述旅游者优惠或免费开放。
《条例》还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导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针对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从事旅行社业务,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条例》还对门票价格作了规定,明确提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在山东省景区价格公开、调整方面,《条例》明确,应当在景区入口显著位置,公告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以及免收或优惠门票的对象、条件和标准;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提前6个月公布;提高同一门票价格的间隔不得低于3年,提高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编辑:徐芳
关键词:条例;门票价格;景区门票;旅游者;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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