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28日消息(记者汪宁)日前,山东蓝翔技校(下称“山东蓝翔”)校长女儿荣婷视频实名举报母亲孔素英一事引发热议。荣婷在视频中宣称,母亲孔素英在媒体上打造虚假人设,她非法处置商丘天伦花园小区房产的目的,是想转移卖房款,并且孔素英早已持有美国绿卡,在美国西雅图有别墅,并非所宣称的“生活困难需要接济”。

目前,荣婷举报内容是否属实有待调查。记者注意到,这不是山东蓝翔“校长一家”第一次相互举报。2021年10月13日,蓝翔技校校长荣兰祥被前妻孔素英举报其实际控制的山东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偷税。而早在2014年,孔素英就曾指控荣兰祥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家暴”等。

实名举报与网络实名曝光是一回事吗?网络实名曝光后会不会被介入调查?就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实名举报需具备什么条件?

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鲍爽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说,原则上讲,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举报人的实际身份和范围。目前,国内已有部分省区市,如广东、浙江、青海、西藏、白银市、南京市等制定了鼓励实名举报办法。如浙江省监察厅关于《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举报虽未署实名,但留有确切联系方式的,即视为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后,受理与反馈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国内相关省份的实名举报办法相关规定,各省市会有细微的差别,但一般流程主要有举报、受理和反馈。鲍爽律师介绍,针对具体的举报内容,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实名举报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其中包括,凡当面反馈的,举报人应在《实名信访举报件反馈意见表》上签署本人意见。以其它方式反馈的,承办部门应作反馈记录。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作出说明或视情况补充调查。对没有新内容的重复举报可不再受理。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抄送发出《受理告知书》的信访举报部门存查。

通过网络实名曝光,算不算检举?

鲍爽律师说,严格讲,检举是指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与“举报”的意义类似。可以通过写举报信、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检举。通过网络曝光违纪现象不属于法定举报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防止曝光者遭受打击报复。因此通过网络实名曝光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检举。

结合实践来看,一些举报人基于情绪冲动,在不是很客观公允的状态下,利用网络的便捷和互联互通特性,夸大对被举报人的相关事实陈述和线索披露,不当行使了自己的权利,给被举报人带来了无可挽回的负面影响,这也是网络暴力经常会出现的原因之一。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监督日益成为一种反应快、影响大、参与面广的新兴舆论监督方式。同时,也应看到,网络信息具有较为明显的不确定性,网络信息内容鱼龙混杂,有的单纯的情绪宣泄,有的客观上会造成了案件线索的泄露,给后续调查核实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网络暴力会衍生出不可控制的舆论导向、煽动大众情绪,反过来也不利于事件真相的调查和澄清。因此,建议公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正规渠道反映问题,参与和支持反腐倡廉的精神文明建设。

网络实名曝光后,相关部门会不会介入调查?

并不是所有通过网络实名曝光的行为都会被介入调查。鲍爽解释,网络实名举报严格意义是指,向相关机构的官方网站或者对外公示的网络平台的实名举报,而通过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宣泄曝光的“实名举报”,属于网络实名曝光。

北京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说,比如上述山东蓝翔校长女儿荣婷发视频实名举报母亲孔素英一事,在媒体上打造虚假人设和在美国西雅图有别墅,并非所宣称的“生活困难需要接济”,这属于人品人格的社会诚信问题;非法处置小区房产的问题,属于涉嫌合同违约或者登记违规问题;转移卖房款属于外汇管理问题。

“从目前网上信息来看,荣婷母亲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欠缺案件构成要素还很多,还不足以呈现确实完整的事实。虽然上了热搜,顶多算是给被曝光人一定的舆论压力,并不等于该事能促使相关机关主动展开调查的先决条件。一般两种情况下,有关部门才能对网络实名曝光展开主动调查:一是构成危险违法犯罪的情形已经出现,二是违法犯罪行为后果已经发生。”沈腾说,此外,在不涉及侵犯公共利益和涉嫌犯罪情况下,对于家庭成员矛盾,更不能拿法律当儿戏。

实名举报人需承担哪些责任?

虽然理论上人人都可以向相关监察机关提起实名举报,但还是应该建立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切不可诬告或陷害他人。鲍爽说,基于实名举报的特性,实名人更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因为如果举报不实,就可能承担诬告陷害、诽谤等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举报基本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属实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属实的部分向举报人解释说明;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检举失实的,不追究其责任。但由此造成一定影响的,可由承办部门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举报人造成的影响,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事实真相并对其进行教育;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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