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5日消息(记者汪宁)近日,河南洛阳市西工区一名三轮车卖菜大爷,因为销售不合格蔬菜领了“天价罚单”。他卖菜获利21.05元,却被罚款11万元。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最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6月30日,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媒体回应称,已对上级部门汇报,现在区政府和洛阳市监局都已关注到此事,统一回复后会作出情况说明,具体细节不便透露。7月4日,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央广网记者表示,关于此事的相关情况说明,会在官方平台发布。

针对此事,相关专家表示,行政机关对卖菜摊主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存在不足。地方政府应细化执法标准,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角度,统一执法尺度,避免过罚不当。

挣21.05元被罚11万 律师:处罚的合理性不足

近日,河南洛阳“西工法院”发布一则案例,三轮车卖菜摊主姜某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一批姜、菠菜、青椒进行售卖。该批菜品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蔬菜,销售额198.4元,获利21.05元。行政机关对其蔬菜摊作出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向西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西工法院审查后认为,姜某蔬菜摊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姜、菠菜、青椒,系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其有理由相信所进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行政机关没有考虑到姜某蔬菜摊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也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姜某蔬菜摊而言处罚过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

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聪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从行政执法角度,当地市监局的处罚有一定法律依据。虽有处罚依据,但还需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两方面判断行政执法行为。

郭聪称,公众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之所以引起质疑,在于卖菜摊主才挣21.05元,却被罚11万,合理性不足。此外,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卖菜摊主从正规批发市场进货,有理由相信这批货没有问题,行政机关在处罚时,需要进一步调查,因此处罚的合法性也可能存在一定瑕疵。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青斌表示,根据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王青斌还表示,在本案中,卖菜摊主从正规渠道进货,作为普通农户,不具备专业检测能力和条件,从此情况来看,其无明显过错,可以不予处罚。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专家:应细化执法标准 避免过罚不当

据媒体报道,审查过程中,西工法院借助西工区行政争议多元预防化解中心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随后,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案生效后,西工法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就相关行政机关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公正文明人性化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

郭聪说,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既要考虑到合法性,也要考虑到合理性,还要考虑行政违法和处罚结果的相平衡。本案中,大爷所卖数额较小、次数不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温情处理,作出警示警告或批评教育。更重要的是,查根溯源,应对社会危害性更高的源头进行严肃处理。

郭聪称,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一些执法案例,建立案例库和操作指引,或者执法手册,细化相关执法依据,让老百姓知道在日常行为中哪些行为违法,并引导其主动规避。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能够有依据,避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和合法性不足,受到公众质疑。

“即使有过错,不管是从重还是从轻,我们都要从人民角度出发,保障人民的最大利益。”王青斌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体现了“柔性、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强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此外,地方政府还应细化执法标准,从更有利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角度,统一执法尺度,避免过罚不当。

编辑:杨璇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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