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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以案释法避免未成年人以“罪犯”身份公开

2017-06-28 11:5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28日消息(记者 高艺宁)“检察官在以案释法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其中对于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案件,必须按要求进行犯罪记录封存,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28日,最高人民检查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处理未成年人案件 以案释法和教育感化贯穿始终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回答央广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按照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姓名以及其他可能推导出其真实身份的信息予以处理,避免其以“罪犯”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对其身心健康和今后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检察部门将以案释法和教育感化贯穿于办案始终,利用讯问、出庭和跟踪帮教等方式,全力挽救罪错未成年人。” 缐杰介绍,自2016年6月起,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结合校园欺凌、性侵害、网络安全等典型案例精心设计课程,各地共组织巡讲1.7万余场,覆盖1.8万余所学校和1780万名中小学生,收到良好的普法教育效果。

  针对青少年普法教育,检察机关可以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比如最高检与教育部联合开展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等。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可以开设专门的检察官方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以案释法,制作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微视频、微电影等。

  2016年办结2714件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缐杰还在发布会上介绍了近年来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主要情况。首先是将以案释法深度融入检察办案各环节。如在审查逮捕环节,自2016年10月起,上海、广东、四川、重庆、安徽等五省市检察机关开展审查逮捕诉讼化试点工作,以“诉讼式审查”的形式,全面听取侦查机关、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等诉讼各方当事人意见,最后作出综合审查判断,把审查逮捕的过程变为释法说理、宣讲法治的过程。

  “据统计,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2714件,其中公开审查546件,占结案总数20%,公开审查案件息诉率达84%。”

  缐杰表示,检察机关积极推行疑难复杂案件公开审查和检察宣告制度。针对一些疑难复杂的不起诉、不抗诉和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公开审查听证等方式,全面听取当事人、律师、其他部门案件承办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意见,就案件矛盾焦点问题深入进行解析论证和释法说理,努力把公开审查听证会变为一场场精彩的法治公开课。

  缐杰同时指出,检察机关紧密结合社会热点案件和重点专项工作以案释法。 “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办理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河北衡水杀医案’‘山东非法疫苗案’‘福喜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上海闵行交警被拖拽致死案’等社会热点案件,加强释法普法,充分揭露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体现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犯罪,保障民生民利的决心和成效。” 缐杰说。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建成警示教育基地2547个

  缐杰表示,检查机关还结合办案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例如深入剖析腐败犯罪案件成因和危害,大力加强检察机关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突出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建成警示教育基地2547个。

  针对领导干部,检察机关可以组织其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开展以案释法,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公开审理、公开听证等以树立廉洁意识,还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向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涉案单位、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就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有关人员廉洁从政、依法履职,督促相关单位健全制度、堵塞漏洞,促进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风清气正的良好风尚。

  修订后的《规定》更为细化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

  缐杰介绍,修订后的《规定》共五章27条,较之前《规定(试行)》,操作上更加细化,采用分章表述后层次更加清晰,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以案释法提供更加规范、明确的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1—4条)进一步明确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以中央《意见》为基本依据,目的是为了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缐杰表示,总则同时将以案释法类型区分为“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明确以案释法应当遵循四项原则:合法规范原则、及时有效原则、协同配合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检察官办案释法(第5—12条)就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如何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释法说理进行了集中规定,增强检察官办案释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三章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第13—18条)对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范围、方式作出归纳和补充。第四章组织与实施(第19—25条)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作专章规定。

编辑: 龙明洁
关键词: 最高检;未成年人;身份

最高检:以案释法避免未成年人以“罪犯”身份公开

28日,最高人民检查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