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专家热议环境权入宪难点到底在哪? 业内:人权是连接“纽带”

2017-07-03 19:4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7月3日消息(记者王晶 见习记者梁爽 陈锐海) 今天,“中法宪法上的环境权”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围绕环境权入宪等问题与会专家展开讨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秦天宝表示,环境权即自然人享有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

  但现实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环境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也没有环境权的安身之地。也就是说,一项权利如果不能具体化或成为一项公民可以获得的权利,那么这项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没有法律权利的实质内容。
  基于我国环境权现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借用《山海经》中“刑天干戚”一典,说到:“我国的环境权还没有‘头’,仍需要奋斗,而‘人权’就是我们想要找到的头颅。”
  环境权入宪意义大 实施难
  “环境问题被视为一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巨大威胁和挑战的生态危机,宪法作为最高法律需对此进行回应。”在秦天宝看来,环境权入宪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对于环境权入宪,周珂坦言:“目前还不具有可行性。”因为《宪法》把环境保护的规定定位为国家职能,如果在公民基本权利中再并举则与中国宪法体例不合,实践中也会产生混乱。
  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危害”,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主要是强调国家职责,而不是直接赋予公民环境权利。
  因此,在我国,长期以来都是政府通过权力强制治理环境污染和规范侵权行为。“权力的扩展性、政府经济发展的政治使命又使其在环境事务中的公权力总是与公众的环保意愿背道而驰,但如果环境权上升为基本权利,则会有效的形成权力制衡。”周珂说到。
  “中国新环境法引入公众参与和市场机制,进而要求在法律上赋予公民明确、具体的环境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应包含清晰的环境资源财产权内容。”周珂表示这是根据现代环境法理论为解决以上问题提供的有效措施。
  “人权”连接宪法和环境法 环境法具有宪法人权的意义
  政府下定环保决心、投入人力财力,却仍是年年立法,年年治污,年年污染,治理速度远赶不上污染速度。症结所在,何以解忧?周珂坦言:“我国环境法的定位可能存在偏差。”
  “环境法在立法上和民法的联系更紧密,但是在法律体系中却被强制归属于经济法和行政法,我认为这对环境法的定位是不准确的。”周珂表示,环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错位导致中国的环境保护会继续朝着单一的政府主导方向发展,并且中国的环境保护仍然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这两种倾向可能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我国环境危机。
  周珂提出四条中国环境权入法途径:一时环境权入宪;二是人权入环境法;三是环境权法制化;四是借鉴财产权的“权利束”理论,效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创设环境区分所有权。
  “人权入环境法是可行的,在中国具备了较充分的条件”,周珂比喻到:“把人权作为桥梁,就可以连接宪法和环境法,那么也就是承认了环境权具有宪法人权的意义。”
  对于环境权内容的划分,周珂表示应包括三种权利:一是所有公民对整体环境的共有权,该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客体是国内环境;二是特定主体对局部环境(资源)的单独所有权,按照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状,该权利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和集体,客体为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三是所有公民对环境和环境事务的管理权,该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客体是环境相关的各种行为。
编辑: 王丹蕾
关键词: 环境权;宪法;学术研讨;行政执法

专家热议环境权入宪难点到底在哪? 业内:人权是连接“纽带”

今天,“中法宪法上的环境权”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围绕环境权入宪等问题与会专家展开讨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秦天宝表示,环境权即自然人享有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