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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政协委员聚焦就业性别歧视 建议将其列为独立案由

2018-03-08 21:3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3月8日消息(记者孙冰洁)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是女性实现经济独立、全面发展的基础,也是女性长期以来为之奋斗的目标。今天是三八妇女节,一份由全国妇联全体委员提交的提案,将重心放在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上,建议将违反者列入“黑名单”,并将“就业性别歧视”列入独立案由。

  近半数用人单位关注应聘者的婚育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国家相关法律、规划和政策文件都要求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如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要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解决好性别歧视、身份歧视问题”。

  但当前招聘录用中的性别歧视依然普遍存在。调查显示,近半数(49.1%)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关注应聘者的性别和婚育状况,17.1%的女性在求职时被问及是否生育二孩。

  不少用人单位负责人表示,招聘时一般不考虑已婚未育或有二孩生育意愿的妇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少女代表、委员表示自己或周围亲友在应聘时被问及是否结婚、生育等问题。

  招聘性别歧视减少了女性的就业机会

  “招聘性别歧视增加了女性找工作的难度,减少了女性就业机会,降低了就业质量。” 全国政、全国妇联原副主席崔郁表示,全国妇联之所以今年关注话题,就是因为这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据“女大学生就业状况与问题调研”课题组对12所高校毕业生的调研发现,女大学生投简历的份数和参加面试的次数明显多于男大学生,获得录用的机会却相对更少。全国妇联在调研中发现,2016届女大学生初次就业率明显低于往届,也低于同届男大学生。部分女大学生在经历一系列求职挫败后,为了实现就业只能不断降低对就业岗位和薪资水平的期待。

  “用人单位需要为女职工产前检查以及产后一年内的哺乳时间支付正常工资;在用人单位内部人员无法分担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作时,需要另聘人员完成工作,增加额外经济成本;多数省份延长生育假的生育津贴也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分析其中原因时,崔郁认为许多用人单位考虑招录女性会增加单位的生育成本负担,尤其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背景下,生育成本会进一步增加。这直接导致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各种理由不招或少招女性。

  此外,目前国家尚未将招聘性别歧视及其行政处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事项,调研发现,45.3%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招聘歧视行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20.5%的认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处罚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招聘单位,21.3%的对招聘就业性别歧视的投诉明确表示“不受理”。这使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开展工作时,对招聘性别歧视的监管是否在其职责范围认识不明确,影响了监管和处罚力度。

  建议设立“就业性别歧视”独立案由

  《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实践中也有一些妇女通过诉讼维护了自身平等就业权益。但是与遭遇招聘性别歧视的妇女人数相比,崔郁认为真正能够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妇女数量很少,“主要原因是缺乏‘就业性别歧视’独立案由,相关案件只能以‘一般人格权纠纷’立案,导致妇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成本过高,对其他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也起不到震慑作用。”

  对此,全国妇联在此次提交的提案中建议,为鼓励就业,相关部门可参照大学生、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对雇佣女职工超过40%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税费减免政策,将其用于补偿女职工在产前检查、哺乳时间和产假岗位替补中所在单位所付出的成本。

  此外,全国妇联还建议人社部可建立招聘性别歧视黑名单制度,对在线上线下以及投诉举报时发现的招聘性别歧视行为处罚并纳入招聘性别歧视黑名单,在主流媒体及各主要人力资源市场发布。

  而在法律保障上,提案也建议最高法可考虑建立就业性别歧视诉讼机制,将就业性别歧视作为独立案由,“加大对就业性别歧视处罚力度,同时为遭遇就业性别歧视并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崔郁说。

编辑: 巩盼东

“妇女节”政协委员聚焦就业性别歧视 建议将其列为独立案由

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是女性实现经济独立、全面发展的基础,也是女性长期以来为之奋斗的目标。今天是三八妇女节,一份由全国妇联全体委员提交的提案,将重心放在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上,建议将违反者列入“黑名单”,并将“就业性别歧视”列入独立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