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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发布 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风险上升

2017-06-28 14:04: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上海6月28日消息(记者周洪)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发布《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据《白皮书》显示,2016年本市金融犯罪案件总量下降,涉案人数上升,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涉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风险上升,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迷惑性大,外汇犯罪呈上升趋势,针对银行的金融诈骗大案多发,金融从业人员涉及领域蔓延,借助金融新市场、新业务实施犯罪风险值得关注。

  据悉,上海市检察院已连续五年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包含总报告《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情况通报》和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三项分报告。上海市检察院同时公布了2016年度金融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就进一步完善上海金融市场的法治秩序,服务金融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提出对策建设。

  2016年全市金融犯罪案件情况特点

  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238件/1921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3件/2895人。案件共涉及7类28个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1137件1313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504件1498人,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25件66人,金融从业人员犯罪32件39人。

  总体而言,案件总量下降,涉案人数上升

  2016年全年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3件/2895人,相较于2015年2140件/2684人,案件量下降21.3%,为近5年来受案数量次低的年度,仅高于2013年的1411件,但涉案人数却上升8%,为5年来涉案人数次高的年度,仅低于2012年的3381人。出现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涉案人数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

  罪名分布略有变化,信用卡诈骗罪占比降幅较大

  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28个罪名,与2015年持平,但2015年未曾出现的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分别受理5件和2件。就类型分布看,信用卡诈骗案件虽以1027件的数量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61%,仍连续八年居金融犯罪首位,但从其所占比重来看,相较于2015年占比79.5%,已有明显下降。受理案件数量前十的罪名分布变化不大,只出现小幅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升至第二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由于案件量下降跌出前十,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件量上升,成为2016年案件量第十的罪名。

  涉银行业案件下降,涉证券和保险业案件增加

  从案件所涉金融行业看,仍以涉银行业案件为主,2016年共受理涉银行业金融犯罪1597件/2719人,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分别占了2016年全部金融案件的94.9%和94%。但相比于2015年的2073件/2566人,案件量已明显下降,降幅达33%。涉证券业犯罪和涉保险业犯罪则呈上升趋势,分别受理17件/54人和53件/105人,案件量较之于2015年分别上升117%和56%。

  案件区域分布仍相对集中,各区之间相差较大

  2016年,案件区域分布仍相对集中,各区受理案件数量相差较大。各区院中,案发量最多的浦东新区院受案506件,宝山区院次之,随后是杨浦、黄浦、松江和静安,案件量均超过100件,而崇明区院不足10件。

  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特点之一,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犯罪方法传销化、模式化,易复制扩散,欺骗性强,辐射面大。

  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9件1189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相较于2015年的101件390人分别上升206%和205%。受理集资诈骗案37件105人,案件量与2015年持平,涉案人数小幅上升17%。

  2016年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多采用传销式手法推销业务,不但导致团队自身规模的扩大,而且极易被复制扩散,不少案件中的业务经理或团队长为获取更多的不法利益而“另起炉灶”,重新成立团队发展客户,实施新的犯罪。

  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均采用集团化、跨区域、多层级的运作模式,涉案公司在短时间内迅速复制出数量庞大的公司群,波及全国。这些公司实际控制在同一人之手,彼此关联,互相掩护,对投资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也造成了参与犯罪的人员数量远超过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如“e租宝”、“申彤大大”、“中晋系”等均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销售层级众多,销售数额巨大。涉案企业在报纸、电视台、互联网、高铁等多媒体展开大规模宣传,甚至采取冠名赞助商、明星代言等高成本的广告形式。

  特点之二,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风险上升。

  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2014年全市发生首起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2015年上升至11件,2016年则陡升至105件,增幅达855%,占全年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总数的30%,而2015年涉互联网金融案件在全部非法集资案件中所占比重仅为8%。犯罪形式多为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主要在线下吸收资金。绝大部分的涉P2P刑事案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即除了在线上开展业务外,还在线下铺设实体网点,采用拨打电话、在人流密集区发布小广告等传统犯罪手法进行非法集资。

  特点之三,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迷惑性大。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法律规定股票、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必须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场所内交易并遵循一定的交易规则,但2016年却出现多起在正规交易场所之外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案件。如非法经营外汇汇兑的案件从2015年的8件/9人升至15件/25人,案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88%和178%。又如2016年受理的本市首例非法经营股指期货案,林某某等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帮助客户做期货配资为诱饵,招揽投资人在公司提供的平台上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该平台未对接场内交易平台,但在经营过程中,模拟正规期货交易所要求的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等交易规则,具有极大的迷惑性,诱使不具备相应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进行高风险的期货交易,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特点之四,外汇犯罪呈上升趋势,虚构转口贸易成惯用手法。

  除了非法经营外汇汇兑案上升明显外,不常见的逃汇案、骗购外汇案在2016年均有发生,其中逃汇案5件11人、骗购外汇案2件10人。案件中,行为人大多利用离岸公司、离岸账户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实施套利。如李某某与他人经事先合谋,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伪造的单证等材料向银行办理购汇业务,在短短2个月内,以人民币在境内申购28笔共计2亿余美元划转至境外,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赚取汇率差价,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1370余万元。

  特点之五,金融新市场、新业务仍是金融犯罪重大风险点。

  长期以来,金融新市场、新业务一直易被犯罪分子所突破和利用,2016年的金融犯罪案件再次突出反映出这一问题。银行业新推出的电子承兑汇票业务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证券业发生非法经营股指期货、利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操纵期货市场以及利用“新三板”股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等新类型案件。

编辑: 郑皓月
关键词: 金融检察;白皮书;发布

2016年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发布 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风险上升

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发布《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据《白皮书》显示,2016年本市金融犯罪案件总量下降,涉案人数上升,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涉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风险上升,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迷惑性大,外汇犯罪呈上升趋势,针对银行的金融诈骗大案多发,金融从业人员涉及领域蔓延,借助金融新市场、新业务实施犯罪风险值得关注。